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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专业大连法律咨询咨询

2021-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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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实施后应注意的几点问题:三、建设单位承担的主要风险?《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列举了建设单位的五项主要风险,“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专业大连法律咨询”虽然运用保险手段可以转移和管理部分风险,但实施过程中仍有大量风险需由建设单位和承包人自行承担,不能通过保险手段完全避免,此类风险应通过合同约定进行合理分配,然而不可否认,鼓励风险转移确实为保险行业提供了更多的商机。大连法律咨询咨询在目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中,一般遵循的原则为:项目环境风险由双方共同分担,以建设单位承担为主;项目自身风险由双方共同分担,以承包人承担为主;双方各自行为导致的风险,由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在现实中,经常发生建设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将本应由建设单位合理承担的风险强行转移给承包人承担,造成承包方负担过重、难以索赔,为此,第十五条列明了由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以供承包人在谈判中参考引用。第十五条继而规定“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也就是说上述风险并非必须由建设单位承担,双方仍然可以自行在合同中约定风险分担内容。因此,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尤其基于当前买方市场的现实,并不必然存在风险增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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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长胜主任为大连建筑行业协会进行法律讲座,2010年4月9日,徐长胜主任在大连建筑行业协会为大连建筑房地产企业的法务人员进行了关于《侵权责任法》的讲座。专业大连法律咨询徐主任以深入浅出的形式,为大家讲解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用大量实际生活的典型案例,增强了法务人员对《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大连法律咨询咨询讲座的最后,徐主任还为大家先容了大连房地产的相关动态,为今后建筑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信息,使建筑房地产企业的法务人员在今后能够更加有效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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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城hjc999党支部开展《人民陪审员法》普法宣传活动,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高票通过了《人民陪审员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专业大连法律咨询《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黄金城hjc999党支部带领党员律师积极完成沙区司法局组织的《人民陪审员法》普法宣传活动,同时也将该项活动作为上半年建方所党支部组织活动任务之一。大连法律咨询咨询在党支部书记郭奎元律师的带领下,党员吴超律师、翟志伟律师、孙伟律师等于2018年6月5日至8日深入星海公园社区、沙跃社区等九个社区讲座。律师用生动活泼、浅显易懂的方式将《人民陪审员法》的内容传输给群众,让其了解该法颁布的重要意义,同时让人民群众更加积极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感受到司法公正的深远意义。每场讲座后,居民们都纷纷表示获益良多,部分居民表达了希翼能成为人民陪审员的愿望。建方所党支部的活动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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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方所深入社区为辖区企业开展《食品安全法》常识讲座,为打造大连市良好营商环境,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黄金城hjc999积极响应沙区司法局号召,深入社区为辖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专业大连法律咨询2018年7月10日上午,在春柳司法所及春柳街道食品安全科的组织协调下,我所郭奎元律师在敦煌社区大会议室为春柳街道辖区企业开展了一场《食品安全法》常识讲座。食品安全关乎大家每位公民的健康和生活,相关企业更是责任重大,此次讲座受众主要为餐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商铺的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大连法律咨询咨询通过近一个小时的普法讲座,郭律师为大家详细先容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常识,并结合实际及相关案例,着重讲解了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的形势,明确和强调从业企业的法律责任。讲座后,各企业代表纷纷表示获益匪浅,并表示一定会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大连争创食品安全城市、打造良好营商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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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辨析,摘要:行政合同是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而产生的。行政合同既有私法领域中的合同理念,也体现了一定的行政行为。所以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相比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专业大连法律咨询案件概况:2010年刘某向政府申请廉租房,经过三审三公示”,符合廉租房的申请条件。2011年10月,刘某与该市第二房管所签订了廉租房租赁合同。2016年经相关部门审计认为刘某已经不符合继续租赁廉租房的条件,遂与刘某解除《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要求刘某马上搬离。刘某与房管所协商无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法院认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房租赁合同应为行政合同,如果廉租房承租人对合同签订、履行、解除有争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遂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评析:(一)行政和和民事合同的区别新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受案范围,肯定了其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特性。根据通说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主要区别有:第一,行政合同当事人中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包括法律或行政机关授权的的组织等。当然,行政主体也可以为民事行为,其为实现一定的民事目的而进行民事行为时所签订的合同是民事合同。第二,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具有公益性,其产生、变更、消灭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大连法律咨询咨询所以如果合同内容只涉及私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则应视为民事合同。第三,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显然但是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这一点和民事合同完全不同。所以作为管理一方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面的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作为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则不享有此种权利。(二)《廉租房租赁合同》的性质首先,该合同是该市第二房管作为主体与刘某签订的,第二房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次,廉租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廉租房管理部门与廉租房承租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二者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三,廉租房保障部门具有行政优益权,如果廉租房保障部门对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等有争议的,廉租房保障部门可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因此,案例中《廉租房租赁合同》的性质应属于行政合同。(三)典型的行政合同类型典型的行政合同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国有企业承包租赁合同、国家订购、政府采购合同、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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