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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法说明四》解读系列之二——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

2017-10-10 00:00:00
编辑:建方律师

二、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企业法说明(四)》第七条至第十二条)
    (一)建立股东知情权之诉
相关法条:《企业法说明(四)》第七条
解读:股东可以依据《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查阅、复制企业章程、决议等文件材料。在此基础上,《企业法说明(四)》第七条结合诉的利益原则,明确了股东就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享有的诉权,并规定了有限责任企业原股东享有的有限诉权。
   (二)明确“不正当目的”的范围
相关法条:《企业法说明(四)》第八条
解读:《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了股东及企业在查阅会计账簿时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企业拒绝股东提出的查阅请求,应对其拒绝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即企业需要举证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不正当目的”缺乏一项明确的标准,且举证困难,企业往往很难阻止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如 (2011)苏商外终字第0064号案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即使吴江东方企业主张蔡秀郎有利用其股东身份实施损害企业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成立,亦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蔡秀郎要求查阅企业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不正当性,故吴江东方企业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本次司法说明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对股东查阅企业会计账簿可能有的“不正当目的”作了列举,明确划定了企业拒绝权的行使边界,深值肯定。
    (三)明确企业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
    法条:《企业法说明(四)》第九条
解读: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依照法律和企业章程行使和维护其他权利的基础,故对股东的知情权应给予充分保护。本条对此规则进行了明确,即企业若通过章程限缩股东知情权,将会导致该约定无效。需要指出的是查阅范围不能限缩,能否超越呢?笔者认为,作为企业的股东,有权对企业的运营全面知情,因此通过章程扩大股东享有知情权的范围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实上,司法实践中支撑这一点。如(2015)苏商外终字第00035号案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除企业法明确规定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和方式之外,企业章程明确赋予股东其他权利的,对企业及股东也具有约束力。故股东知情权行使应当在企业法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范围之内。”
    (四)明确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方式
法条:《企业法说明(四)》第十条
解读:企业与股东产生股东知情权纠纷,法院如果判决股东要求查阅相关资料的的诉讼请求成立,还应当明确行使的方式。同时对于一些专业性、复杂性的资料应当允许专业人士予以协助。事实上,此前的司法实践也支撑这一点。如 (2016)苏民终620号案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查阅地点为郁氏企业办公区域内,查阅时间为15个工作日符合法律规定。企业法并未禁止股东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知情权,郁继兰为了知悉郁氏企业的经营状况行使知情权,当然可以自行决定聘请注册会计师协助其进行查询。”
    (五)明确侵害商业秘密的责任
  法条:《企业法说明(四)》第十一条
  解读:股东知情权需要保护,但企业的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也需保护。因此股东或是其聘请的辅助人员行使知情权后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事实上,任何人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六)明确侵害知情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企业法说明(四)》第十二条
解读:股东可以请求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失作了规定,以防止从根本上损害股东知情权。但是该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未能明确相关责任的计算方式。司法实务中,股东如何证明自己因为知情权无法行使而遭受损失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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