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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地产企业应当关注的侵权责任法有关热点问题(上)

2010-06-25 00:00:00
编辑:建方律师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称《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法律领域又一部重要的法律,对完善我国民法体系具有重要作用,是构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一些侵权责任的原则性规定,而后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一些司法说明,这些法律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共有12章92条,包含了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医疗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等,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保护。
        《侵权责任法》所涉及的内容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对于建筑房地产企业来说,也有密切的联系,笔者就建筑房地产企业应当关注的《侵权责任法》有关的热点问题予以探析。
        一、《侵权责任法》在建筑房地产领域的作用
《侵权责任法》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其中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立法目的之一,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使得被侵权人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具有填补被侵权人损失的作用。纵观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不乏一些亮点和热点,主要包括:第一,《侵权责任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限于人身损害的情况。第二,明确了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不再“同命不同价”。《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取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说明》)的相关规定。第三,劳务雇工致人损害,雇主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损害责任,而雇工因工受损, 雇主和雇工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损害责任。第四,明确了网络提供者的监管义务,填补了法律空白,使网络提供者、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得以确立。第五,确定了物件损害的侵权责任,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等。此外,《侵权责任法》还明确了医疗责任、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校园伤害责任、机动车出借、被盗致人损害责任等。对于建筑房地产企业来说,这些亮点之处和热点问题在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解决上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关于物件致人损害、劳务雇佣致人损害等方面的规定,需要建筑房地产企业予以充分的重视,笔者将在下文中对此予以重点阐述。此外,《侵权责任法》所具有的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的目的也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对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促使企业和个人实现权益的平衡。
        二、涉及建筑房地产领域的民事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就规定了:“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zhuanli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财产权益。”这里需要明确一个概念,“民事权益”包括了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其中民事利益是指那些虽然受到法律保护但却没有明确为权利的利益。这样高度概括的“民事权益”扩大了传统侵权法保护的范围,具有中国侵权法的特色,从而使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全面的保护。建筑房地产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建设施工中,会与他人建立多种法律关系,需要关注的民事权益主要有生命权、健康权。生命权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而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建筑房地产企业不管是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物件致人损害或者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等情况下,还是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人事管理和人事纠纷处理上,都涉及到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权益。伴随着《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同命同价”的明确,建筑房地产企业在发生涉及生命权、健康权等侵权责任的情况,更加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建筑房地产企业对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
       2009年,全国各地发生了很多令人震惊的“楼倒倒”、“楼脆脆”事件,使得建筑工程质量及其责任承担的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009年11月重庆忠县一幢建筑面积5065平方米的商品房,出现大梁断裂、墙体可插进手掌等险情。经调查,该楼房出现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主要有四个:其一是建设业主擅自改变施工图设计,造成该房屋结构体系混乱,这是主因;其二是施工过程中严重偷工减料;其三是监理单位现场监管不到位;其四是中介检测机构工作不细致。2009年6月27日上海市莲花南路莲花河畔小区一幢在建的13层楼房整体倒塌并造成了人员伤亡。经调查,房屋倒塌的原因是大楼两侧的压力差使土体产生水平位移,过大的水平力超过了桩基的抗侧能力,导致房屋倒塌,而与原结构设计无关,不存在房屋质量问题,但是这一结论并没有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这些事件的发生促使在《侵权责任法》最终定稿中将建筑物等倒塌致人损害责任与建筑物脱落、坠落的责任承担有所区别,单独列为一条专门规定了这一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从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承担法定连带责任,即便是倒塌是因为勘察、设计、监理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再根据法律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二款实际上是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规定了一个免责条款,即完全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无关的原因,比如房屋已经建成多年,不存在质量问题,而是因为管理人未尽应有的管理义务,年久失修而倒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里还要强调的是,建筑物等倒塌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即无论责任人有无过错,受害人能够证明其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的,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可以说,《侵权责任法》是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而做出这样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有很大的差异,需要引起建筑房地产企业的足够重视。因此,建筑房地产企业应当尽最 大努力保证所建工程的质量;一旦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建筑房地产企业无论其有无过错,无论工程全部倒塌还是部分倒塌,发生倒塌致人损害时,都应当与施工单位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一项非常严格的侵权责任。
        四、物件脱落、坠落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的损害责任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的损害分别规定在两个法律条文中,明确了这两种损害责任在主体、归责原则等方面的不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的损害责任相比,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是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的,而不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并且受害人只能请求其中一人,即实际控制、负有维护和管理责任的人,承担侵权损害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在归责原则上,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即推定责任人有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除非其能证明没有过错。作为建筑房地产企业,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建期间,实际控制这些物件,负有维护和管理的责任,若发生脱落或者坠落使他人遭受损害,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能证明本身没有过错,已经尽到了足够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因此,建筑房地产企业在实际施工中,应当做好安全防备措施,对于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应当履行好维护和管理的义务,以免发生脱落或者坠落致人损害的情形,一旦出现这样的侵权责任需要对其已经做好了管理、维护等方面的措施而没有相应的过错负责举证,从而免除相应的侵权责任。
        五、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堆放物是指成堆放置在一起的物品,可以是同一种类的物品,也可以是不同种类的物品。建筑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建设过程中,经常要有一些建筑材料等物品的堆放,因此企业也要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相关规定予以掌握。《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为堆放人,也就是对堆放物的实际管理人,而不限于堆放物的所有人;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被侵权人只要证明其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堆放物倒塌产生的,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责任,而堆放人主张无过错时,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此外还要注意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因为《侵权责任法》在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仍然适用。因此,建筑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工程建设时,对其所有或者控制之下的堆放物应当谨慎管理,做好维护和保持堆放物的安全保障工作;在发生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时,还需要做好证明其无过错的举证准备。
        建筑房地产企业在建筑物等设施的建设中,由于工期时间长、参与主体多、组织关系复杂等原因,在实际施工中存在大量不确定因素,会面临很大的风险,难免会出现一些侵权损害纠纷,这就要求建筑房地产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更重要的是要对我国在侵权责任法律法规方面有所了解,新的《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侵权责任法》在物件损害责任中规定了不同种类的物件致害行为,相应的侵权责任承担也有所不同。笔者在上文中做出了详细分析,目的在于使建筑房地产企业对物件损害责任有较为深刻的理解,以期日后在企业的管理和施工中有所裨益。建筑房地产企业应当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相关热点问题比较多,笔者在本文中仅仅阐述了一部分内容,在之后的文章中还将对其他问题予以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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