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纠纷一直占据法院案件数量的重要比例,而建设工程案件产生的多数原因是因为工程款纠纷,但是建设工程类案件证据较多、案件复杂、专业性较强,尤其是工程款纠纷,涉及到工程造价计算的专业问题,法院在审理工程款纠纷案件时,如果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款有争议,法院一般会采取委托专业的工程造价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从而根据专业的工程造价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报告作为审判工程款案件的依据。笔者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并结合代理案件的实务,就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几点意见。本文主要从实务出发、结合现实状况所做的提示,并不是法律问题的分析,主要为读者提供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的参考。
一、 鉴定的必要性问题
当事人有提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权利,是否鉴定由法院确定,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大家要从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角度,充分认识到案件是否必须鉴定;如果鉴定,鉴定结果是否会被法院采纳;如果鉴定,鉴定的工程造价结果是否比目前可能计算的工程造价结果更有利。比如:作为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出具了结算数额,但是施工单位认为结算数额低于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计算的数额,可能会提起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可此时作为施工单位要考虑的不仅是招标文件和合同,更重要的是对所掌握的证据材料要有充分了解,尤其是工程签证是否充分、工程图纸是否齐全、施工现场是否完整等与鉴定结构有重要关系的证据材料,只有全面了解才能启动司法鉴定,否则即使实际施工,也可能会因为鉴定材料缺失而导致鉴定结果不尽人意,浪费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
二、鉴定过程中的配合问题
1、提供完整鉴定资料。申请人为司法鉴定的提起人,因此对鉴定事项具有主要的举证责任,鉴定结果也是案件审判的重要依据,申请人需要尽其所能,提供完整的鉴定材料。主要有招标投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单及签证、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工作联系函以及其他与鉴定结果有关的材料。
2、及时与鉴定机构沟通。虽然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是专业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但因其并没有实际参与工程的施工等事项,计算工程造价时可能存在瑕疵或错误,因此申请人及时与鉴定机构就工程造价中容易忽视或发生错误的问题及时与鉴定人员交流。
3、及时补充鉴定材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量大,材料多,当事人有时可能会遗漏材料,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可能发现问题需要当事人再补充材料,这时当事人要及时提供。
4、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最 好是书面形式。质证意见影响着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也是法院判决案件的重要参考,针对对方提供的每一份材料都要详细研判,给出符合实际的质证意见。
5、鉴定结果出具后,对鉴定报告全面审核,对有问题的地方提出异议。关于就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第一、不仅要指出异议的地方,而且要附上充分的理由及证据,每一个异议紧跟理由和证据。第二、异议书不能写的特别专业化,因为异议是否成立由法官最终裁判,而法官也不是专业的造价人员,异议书写的专业较强晦涩难懂,法官也不能较好的理解,进而影响法院是否支撑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第三、如果有异议,最 好是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就提出的异议由鉴定人员当庭现场回复和说明。第四、申请专业工程造价人员作为申请方的代表出庭,向对方提出问题,回答对方的专业问题。
三、鉴定费用承担问题。
因工程项目资金较大,所以工程造价数额较高,那么需要向鉴定机构交纳的鉴定费用也较多。通常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付,如果双方均申请鉴定,双方各预付一半,最终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谁败诉谁承担的原则,判决鉴定费用的承担人及承担数额。
执笔人:翟志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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